海口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2022
海口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2022,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连续断缴3个月(含)以下并补缴的期数,可按实际补缴期数计入测算,海口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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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价款的70%;二手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价款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50%。
二、各房型贷款最高额度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海南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海南省缴存的,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海南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四)大修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海南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
(五)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海南省购置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海南省购买新建或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参照上述相应贷款类型的最高额度标准的60%执行。
(六)商转公贷款。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执行;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执行。同时,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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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计算
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成数、还款能力和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以缴存职工的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缴存额核定其实际贷款额度: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8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计算公式指标应用规定
(一)贷款额度、缴存余额、月均缴存额以万元为计算单位。除贷款额度四舍五入保留至千位外,其它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同时不高于下列限额标准,取其中最低值为实际贷款额度:
1.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存贷挂钩”确定的贷款额度;
2.按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单方缴存,以及不同房屋类型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
3.按现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成数确定的贷款额度;
4.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即在保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推算还款能力;
还款能力=月均缴存基数×55%,应大于或等于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其中,月均缴存基数=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累加的月缴存基数÷实际缴存期数。
(三)缴存余额。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为准。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连续断缴3个月(含)以下并补缴的金额,可计入测算;连续断缴4个月(含)以上并补缴的`金额,不予计入测算。
(四)缴存年限。缴存年限=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累加的实际缴存期数÷12。
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连续断缴3个月(含)以下并补缴的期数,可按实际补缴期数计入测算;连续断缴4个月(含)以上并补缴的期数,不予计入测算。
对曾经在省外缴存、当前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接续计算其在我省内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期数,并按上述规定核定缴存年限。
(五)月缴存余额。月均缴存额=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累加的月缴存额÷实际缴存期数。其中,月均缴存额≥0.15万元的,以0.60÷月均缴存额计算;月均缴存额<0.15万元的,以固定值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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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5年期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75%
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3.25%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贷款额度
1.在海口市购买商品房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在本省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
2.在海口市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在本省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3.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在本省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